(2013)山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高爱文与韩荣跃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文,韩荣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高爱文,居民。被执行人韩荣跃,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3)山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荣跃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山亭区新城新源路601号(产权证号:枣房权证山亭字第××号,共有权人,张义华,产权证号:枣房权证山亭字第××号)房产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高爱文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荣���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山亭区新城新源路601号(产权证号:枣房权证山亭字第××号,共有权人,张义华,产权证号:枣房权证山亭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衍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