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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6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威与孙月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威,孙月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特字第6656号申请人张威,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孙月秋,女,1939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威申请宣告孙月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张威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威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回申请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威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