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霍会春与宁南县金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会春,宁南县金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霍会春,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宁南县金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水井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会春诉被告宁南县金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会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会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会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霍会春负担。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