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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甲,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女,汉族,2007年8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男,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92年5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30780.6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执行费3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履行案件款28000元,下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将案件款领走,该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