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王一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王一,周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特字第7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537号。法定代表人:陈英豪,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苏临、刘应梅,浙江周苏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一。被申请人:周菲。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笑庆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1年7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83000元,用途为购房;贷款期限为20年,签订合同时年利率为7.05%,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按年调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日为10号;借款人未依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计收罚息,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承���贷款人主张权利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同时,被申请人承诺以登记在他们名下的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玲珑花园13(13幢306)的房地产为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申请人未依约按时分期偿还贷款,截止2015年3月10日,已连续4个月未还款。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恳请贵院支持:1、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一、周菲名下的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玲珑花园13(13幢306)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临房他证锦城他字第2011050**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对变价���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400487.50元、利息7198.11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止,此后至还清本息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申请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与被申请人王一、周菲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483000元,约定以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本付息,现被申请人已连续多期未归还借款本息,申请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400487.50元、利息7198.11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3月4日止,此后至款项还清日的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被申请人王一、周菲以其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玲珑花园13(13幢306)(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临房他证锦城他字第2011050**号)的房地产为借款人王一的483000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一、周菲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玲珑花园13(13幢306)(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临房他证锦城他字第2011050**号)的房地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400487.50元、利息7198.11元(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止,此后至款项还清日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37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6515元,由被申请人王一、周菲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丽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