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徐商终字第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尹强与沛县公交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沛县公交公司,尹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终字第0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强,居民。委托代理人苗苏川,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云龙分所律师。沛县公交公司因与尹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3)沛商初字第0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沛县公交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沛县公交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上诉权利,应依法按沛县公交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沛县公交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沛县公交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昭玖审 判 员  李清爱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