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二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二终字第00033号原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4年刑满释放;2004年因敲诈勒索被汉中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解除劳动教养;2007年因盗窃被汉中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解除劳动教养;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勉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勉县定军山镇绿缘路**号*号楼*单元***室。2013年4月因盗窃被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2月因盗窃被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勉县人民法院审理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任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勉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勉县人民法院(2015)勉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代理审判员 李思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