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6
案件名称
操红与张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操红,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操红,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艳银行存款164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