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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终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何显洪、张天文、夏辉绑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显洪,夏辉,张天文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24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显洪,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2001年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5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6日因涉嫌绑架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因涉嫌犯绑架罪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辉,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2010年9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5日因涉嫌绑架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因涉嫌犯绑架罪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天文,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2012年6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6日因涉嫌绑架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因涉嫌犯绑架罪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显洪、张天文、夏辉犯绑架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金堂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显洪、夏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显洪、夏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显洪、夏辉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显洪、夏辉撤回上诉。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乔代理审判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江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旎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