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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吕小琴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小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6号罪犯吕小琴。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永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小琴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吕小琴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1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10月28日、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吕小琴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吕小琴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吕小琴有执行能力而未积极执行原判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小琴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