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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时海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时海伶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799号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菜园百莲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浩,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丽红,该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朝霞,该中心职员。被告时海伶,女,44岁,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时海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卫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