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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江涛与王涛、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涛,王海,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3660号原告:张江涛,男,委托代理人:洪振明,被告:王海,男,被告: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江涛与被告王涛、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江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43元,减半收取332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72元由原告张江涛负担。审 判 长  慈连斗人民陪审员  高潇文人民陪审员  万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