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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与张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张雁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6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被告张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诉被告张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张 聘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