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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洪石、刘芹香等与乐亭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亭县水务局,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金融大街。法定代理人:高应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作信,该水务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芹香,农民。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玉囡,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囡,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语轩,学生。法定代理人:刘玉囡(系李语轩之母),职工。上述四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亭县水务局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7日21时许,案外人李达驾驶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港工业园在老米沟水闸处因操作不当驶入水沟中,造成案外人李达溺水死亡,车辆损坏并被海水浸泡的单方交通事故。2013年10月25日,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3)第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达负全部责任。你院重审时应查清李达驾驶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保险公司是否投保,投保的具体险种数额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以确定乐亭县水务局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上诉人李语轩系案外人李达与被上诉人刘玉囡之子,刘玉囡与李达同样具有法定抚养义务,重审时应依法核查李语轩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10元,退还上诉人乐亭县水务局。审判长沈军审判员刘庆武代理审判员高贺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王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