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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岳某强等与陈某胜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强等九人,陈某胜、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岳某强等九人被执行人:陈某胜、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国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4)曲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曲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