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肖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肖建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24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冰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明,系长沙市芙蓉区惠生文具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建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娟闻人民陪审员 李 升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