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福与被执行人苏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福,南七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异字第6号案外异议人:南七星,男,朝鲜族,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李文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福与被执行人苏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异议人南七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异议人南七星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少良审 判 员 胡雪峰人民陪审员 刘冬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