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上锋与刘纪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上锋,刘纪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陈上锋。被执行人刘纪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苍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上锋与被执行人刘纪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纪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刘纪表缴纳执行款900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0元,执行费11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纪表的财产情况,发现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16-20幢二层商铺2号和三层商铺1号房产系被执行人刘纪表与他人共有,已被法院裁定作价10375000元交付另案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抵偿抵押担保债务10206522元,以及支付案件受理费34700元、执行费86900元和评估费46878元;发现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16-20幢二层商铺5号、一层商铺12号、三层商铺4号房屋系被执行人刘纪表于他人共有,均抵押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已被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纪表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纪表无财产可供执行,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16-20幢二层商铺5号、一层商铺12号、三层商铺4号房屋已被法院裁定拍卖,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16-20幢二层商铺2号和三层商铺1号房产已被法院裁定抵偿抵押担保债务。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3)温苍执民字第2483-1号、(2013)温苍执民字第1892-2号、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刘纪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上锋发现被执行人刘纪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