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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琪与韩永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张琪,男,1984年11月1日生。被告韩永甲,男,1963年10月19日生。本案在审理张琪与韩永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琪在接到本院通知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