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灵军与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灵军,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567号原告:胡灵军。被告:赵华。原告胡灵军与被告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灵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华于2012年5月11日到原告胡灵军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对借款本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华归还原告胡灵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赵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