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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卢友生与高群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友生,高群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卢友生。委托代理人季军,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友生与被告高群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友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友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元,依法减半收取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友生承担。审判员  高梁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