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永亚与上诉人崔喁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亚,崔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亚。委托代理人李五洲,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喁。监护人陈蕴,监护人崔志岭。委托代理人宋铎,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绍涛,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亚与上诉人崔喁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退还王永亚,受理费2805元,退还崔喁。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 赞审判员 陈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冰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