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154-1号原告何某,女,汉族,系辽宁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爱萍,系沈阳市和平区沈水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马某名下的辽X号机动车一辆,保全数额为32.50万元,并提供原告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路252号X-X-X号房产(建筑面积152.29平方米)一处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何某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X-XX-X号房产(建筑面积152.29平方米)一处;二、查封被告马某名下的辽AXXX**号机动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欣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