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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运久与叶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久,叶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王运久,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兴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佰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久诉被告叶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运久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治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