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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姚国强与侯学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强,侯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姚国强,男。被执行人:侯学良,男。申请执行人姚国强与被执行人侯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姚国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莒县人民法院(2014年)莒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志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