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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贾美贞与姜学正、张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美贞,姜学正,张丽,陈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贾美贞,居民。被执行人姜学正,居民。被执行人张丽,农民。被执行人陈香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美贞与被执行人姜学正、张丽、陈香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学正、张丽、陈香兰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姜学正、张丽、陈香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