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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刘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姜某,****年*月**日出生。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住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该地址无人接收民事诉状副本,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居住地,亦不能提供被告身份情况,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明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玺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