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开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门开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东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沈卫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雷、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区利博尔大道*号。负责人章明海,厂长。原告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鑫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下称海鹏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鹏五金厂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鑫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自2013年3月起至同年9月止,被告共向原告购买了6批电容器产品,货款累计人民币174624元。交易过程中,被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37320元,其余货款人民币137304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137304元。被告海鹏五金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三鑫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为海门市三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后于2013年12月份变更为现在名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容器产品。自2013年3月起至同年9月止,双方累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71504元,原告为此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此后,被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37320元,余欠货款人民币134184元至今未付。原告要款无着,曾于2014年3月24日诉讼来院,后于2014年5月5日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提出案涉诉请。另查明,双方未书面约定付款期限。对此,原告述称,通常是被告在收货后一周内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电子汇划收款凭证、民事裁定书各1份,采购单2份,发货单、邮寄底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各5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给付货款,现其久拖不付,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137304元,与实际结欠的金额人民币134184元不符。对其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海鹏五金厂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34184元。二、驳回原告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6元,由原告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元,被告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负担人民币29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倩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