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万景华与万景礼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景华,万景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万景华,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万景礼,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海林市供销联合社职工。申请人万景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万景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卫忠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4月1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申请人万景华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万景礼,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海林市供销联合社职工。与申请人万景华系姐弟关系。申请人万景华称:万景礼自1990年以来长期患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因生活无法自理,被申请人由其父母照顾、看护。在1996年至2007年,父母因病先后去世后,被申请人一直由申请人照顾、看护。经审查,被申请人万景礼于1990年10月8日患病在黑龙江省宁安精神病人疗养院住院治疗;于1992年6月2日在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分化型。被申请人由其父母照顾、看护。在1996年至2007年期间,父母因病先后去世后,被申请人一直由申请人照顾、看护至今。万景礼无配偶、无子女。万景礼在开发区有近100平方米房屋,自己居住,其母亲的名字。每月有工资1200多元。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1、万景礼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慢性衰退期;2、万景礼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万景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万景华为万景礼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申请人万景华;鉴定费用2800元,由申请人万景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卫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