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系焉耆县退休干部。被告高某,女,回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5元,全部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丁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姿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