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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系焉耆县退休干部。被告高某,女,回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5元,全部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丁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姿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