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裘彩珍与袁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彩珍,袁云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183号原告:裘彩珍。被告:袁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彩珍与被告袁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裘彩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裘彩珍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彩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裘彩珍负担。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晔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