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秀生申请宣告张亚萍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渭滨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秀生。申请人张秀生申请宣告张亚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秀生以其妻张亚萍于2004年2月12日晚下班途中失踪,至今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亚萍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亚萍,女,1968年7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6807072524,汉族,陕西省千阳县人,宝鸡灯泡厂临时工,原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宝鸡南站3号付29号。其与申请人张秀生系夫妻关系。2004年2月12日晚24时30分许,被申请人张亚萍在下班途中失踪。申请人于2004年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多方寻找,被申请人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亚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亚萍于2004年2月12日晚在下班途中失踪,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家人经多方寻找,十年内被申请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又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一年内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亚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欣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