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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来成与贺海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成,贺海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384号原告王来成,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海宾,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来成诉被告贺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来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来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王来成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