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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39号原告:况某,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杨某,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世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