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闫瑞振与玄志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瑞振,玄志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480号申请执行人:闫瑞振,男,农民。被执行人:玄志法,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1)阳某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玄志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玄志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玄志法银行存款25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淼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