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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521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5年9月10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12月2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定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克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