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与被执行人梁新妹罚金一案执行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206号移送执行部门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新妹,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村居民,住钦州市钦北区。移送执行部门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对梁新妹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2月3日移送执行与被执行人梁新妹罚金一案,并于2015年2月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新妹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梁新妹于2015年3月20日自动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本案委托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对梁新妹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