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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静与周儒超、第三人孟庆乐执行异议之诉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255号原告:王静被告:周儒超第三人:孟庆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周儒超、第三人孟庆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王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孝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