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何海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何海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135号原告:李国平。被告:何海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与被告何海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平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国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