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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何海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何海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135号原告:李国平。被告:何海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与被告何海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平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国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