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理容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理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黄理容,女,汉族。申请人黄理容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黄理容的儿子陶润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母亲黄理容失踪,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双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宣告黄理容失踪。现黄理容已重新出现。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的黄理容已重新出现,其本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黄理容的失踪宣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黄理容失踪的(2015)双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