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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张中贤等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四新街。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中贤,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西安镇上口子村。被执行人苏晶萍,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西安镇上口子村。被执行人马凤宾,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西安镇上口子村。被执行人王欢,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西安镇上口子村。被执行人张素华,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东风镇栾家村。被执行人李加红,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东风镇栾家村。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2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张中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