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毕奎英与雷红伟、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保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奎英,雷红伟,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毕奎英。委托代理人邓勇、马罗安,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红伟。委托人代理人陶严,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陶王岗村2组。系被告雷红伟的内弟。被告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林顺达物流公司)。负责人李立元,青林顺达物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杰,青林顺达物流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襄阳公司)。负责人张全党,人寿保险襄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雨,人寿保险襄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奎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红伟、青林顺达物流公司、人寿保险襄阳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奎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奎英撤回对被告雷红伟、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毕奎英负担。审判员 石爱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