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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苟海燕与中国太平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梅燕,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苟梅燕,女,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766397-3。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负责人陈瑛。申请执行人苟梅燕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执行标的为:支付65136.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办理审批手续需一段期限,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65136.6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741号���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