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城民一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衣东田与于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东田,于得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城民一初字第1187号原告:衣东田,无业。被告:于得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衣东田诉被告于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衣东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东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衣东田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