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段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段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审判员 成双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