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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侯化春与黄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化春,黄崇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88号申请人:侯化春。被申请人:黄崇刚。申请人侯化春因与被申请人黄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崇刚驾驶的鲁R×××××(鲁R×××××挂)重型集装箱半挂牵引车,案外人褚夫然用其所有的鲁D×××××号奇瑞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黄崇刚驾驶的鲁R×××××(鲁R×××××挂)重型集装箱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褚夫然所有的鲁D×××××号奇瑞汽车一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梦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