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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执民字第2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蔡富业、XX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蔡富业,XX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2453-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刘中锡。被执行人蔡富业。被执行人XX芳。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蔡富业、XX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9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绍越执民字第245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蔡富业名下位于柯桥蓝天市心广场3幢1411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现存于上述房屋内的办公家俱[以绍兴市世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绍世法鉴房估字(2015)第0101号为准],以清偿债务。本次拍卖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财产。2015年4月5日买受人方玲玲以人民币560312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蔡富业名下位于柯桥蓝天市心广场3幢1411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现存于上述房屋内的办公家俱[以绍兴市世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绍世法鉴房估字(2015)第0101号为准]的查封。二、被执行人蔡富业名下位于柯桥蓝天市心广场3幢1411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现存于上述房屋内的办公家俱[以绍兴市世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绍世法鉴房估字(2015)第0101号为准]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方玲玲(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方玲玲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方玲玲(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颜 丰审 判 员  王幼元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