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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白海庆与和夫顺、赵社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庆,和夫顺,赵社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白海庆,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委托代理人胡志峰,男,内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和夫顺,男,汉族,住河北省内丘县。被告赵社红,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内丘县。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原告白海庆与被告和夫顺、赵社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白海庆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海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海庆负担。审 判 长  毛文海审 判 员  杨志斌人民陪审员  申赵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