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行初字第11号原告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城花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公,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台,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汶上县城泉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春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伊长专,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副主任。第三人隋代德,农民。委托代理人隋代征,农民。原告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隋代德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再继续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汶上县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顺启审 判 员 王继同人民陪审员 张卫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