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韦良清、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韦良清、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良清,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良清,济南铁路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邢祖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金玲,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小纬二路**号财富自由港****室。法定代表人:姜庆,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韦良清因与被申请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韦良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波 来源:百度搜索“”